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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
7月1日起我市实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新标准
[发布日期:2008-06-20] [字号:] [关闭窗口]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此次调整对象为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调整项目有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涉及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人员1327人,享受伤残津贴人员月平均增加141.5元,享受护理费人员月平均增加63.7元,享受供养亲属定期待遇人员月平均增加59.5元。全年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50万元。待遇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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