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3-74600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8-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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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指导全国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指导全省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我市在《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中对管廊规划建设、管线入廊、有偿使用、管廊管理单位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市政府于2017年颁布《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2019年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3号),在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推进管线入廊,指导运维管理,发挥管廊综合效益,制定运维方面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显得非常必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管廊综合效益,并结合我市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和运营现状,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经数轮修改和完善,依法完成了网上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依规履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管廊运营维护的行政主管部门、管廊公司和管线单位职责,健全管廊维护管理、安全管理和智慧管理保障制度,确定了管廊收费责任主体,是指导管廊运营维护的重要文件,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管廊运营维护体制机制,研究管廊周边既有管线分步入廊的方法及路径,有序推进管线入廊,建立市级管廊智慧管理平台,以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提升管廊运营维护水平,实行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保障管廊运行安全,逐步实现市(区)级管廊统一运营维护目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指导意见和我市《管线条例》、《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兄弟城市做法和经验,梳理了近年来各部门出台的文件。《实施意见》主要对综合管廊运营的职责分工、维护管理、安全管理、智慧管理、有偿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一)职责分工
从管廊运营、维护、安全、应急等方面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市(区)管廊公司对管廊本体设施,入廊管线单位对管线的职责。
(二)维护管理
明确了市(区)管廊公司和入廊管线单位各自日常维护的工作内容;规定了管廊公司在管廊运维管理制度、人员和设备物资等方面的要求,入廊管线单位对管线的巡查维护要求;明确了市(区)管廊公司专项检查、技术评定、档案管理等内容。
(三)安全管理
明确了管廊本体设施、入廊管线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管廊公司与入廊管线单位人员进出、维护操作、安全管理协同的要求;明确了管廊设施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和施工作业保护措施要求;规定了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四)智慧管理
明确市(区)管廊公司负责建设智慧管理平台,制定平台建设数据标准、接口和两级平台对接等要求。
(五)有偿使用
规定了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主体、定价机制。主要为:一是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定价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可以综合考虑管廊建设和维护成本、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使用成本及应急处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为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市建委负责收取市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管廊的入廊费,区管廊建设单位(投资主体)负责收取区(园区、板块)建设管廊的入廊费;三是市级管廊公司负责收取市财政全额投资建设以及受区(园区、板块)委托运营管理的管廊日常维护费,区级管廊公司负责收取区(园区、板块)建设管廊的日常维护费。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