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101089/2022-8299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公告
    发布机构:    高淳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8-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2022年8月25日高淳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  号: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人民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影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
    内容概览:    

    2022年8月25日高淳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2〕18059号


    南京市高淳区高固烟道预制品厂(经营者:马寒夏)

    92320118MA1ND5MT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元整(384元整)。


    2022/8/25

    马寒夏

    2

    宁环罚〔2022〕18060号

    南京源浩家居有限公司

    91320118MA1MKWXY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2022/8/25

    徐夏彩

    3


    宁环罚〔2022〕18061号


    南京新天兴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91320118562883562T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


    2022/8/25

    朱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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