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2-67949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宁政发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6-16 |
生效日期: | 2022-06-16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文 号: | 宁政发〔2022〕65号 | 关 键 词: | 城市排水;污水;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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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行政处罚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相对集中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有关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本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全市全域集中。
二、集中事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22项行政处罚权和1项行政强制权(见附件)相对集中到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新区和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实施。
前述相对集中事项已列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范围的,仍由有关街道办事处继续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原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办结的,由原部门负责办结。
(二)有关部门要明确执法事项、执法边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共同提高我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和执法水平。
附件:南京市相对集中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京市相对集中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3项)
序号 |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3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4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5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6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7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8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9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3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4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5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6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7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8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19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20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1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处罚 |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2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处罚 |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3 | 对违规处置污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例》第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