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15-00013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养老保险 细则 解读
    内容概览: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办法》实施细则出炉,对参保范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及离退休人员不参加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不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

      缴费年度:由跨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块构成。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按时缴费给予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人员或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区或街道(镇)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需要提醒的是,缴费年度由原来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余额可支付给继承人

      参保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享受国家、省、市规定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死亡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定居港、澳、台的。不过,如存在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期间的政府补贴不予支付。

      对死亡的参保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按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

      计发标准:缴费15年以上,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方面,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计发10元/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来源:南京日报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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