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031/2015-00013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宁政发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5-05-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联合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 ||
文 号: | 宁政发〔2015〕122号 | 关 键 词: | 联合 执法 通知 |
内容概览: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联合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联合执法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6日
南京市联合执法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推进联合执法长效化、常态化,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增强执法效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联合执法事项目录,共同开展行政执法,并依据法定职责,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三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联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责任追究、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点执法领域,以及管辖边界交叉、重叠等特殊区域,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二)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三)执法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四)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五)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八条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
法定景区和窗口地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域联合执法,执法区域以法定红线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围墙、围栏等边界为准;其他景区和窗口地区,由所在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国家级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域联合执法;其他市属区管功能区,由所在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按照《全市联合执法事项目录》(见附件)规定,位列首位的责任单位为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
第九条 联合执法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合执法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责任分工以及工作纪律。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各联合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召集启动联合执法。协同单位对先行受理或者查处的执法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的,可以提请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启动后的行动方案,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办理期限,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车辆、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参加。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多个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由牵头单位协调明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保证执法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懈怠。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联合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监察、督查、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以需要联合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联合执法工作职责的;
(三)违反联合执法工作纪律的;
(四)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本规则规定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全市联合执法事项目录
1.对违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噪音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环保局、经信委)
2.对餐饮业违规排污、排油烟、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局、食药监局、工商局)
3.对向河道排污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局、水利局、住建委、交通局)
4.对违反规定焚烧废弃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局、农委)
5.对秸秆焚烧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环保局、农委)
6.对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查处(责任单位:环保局、农委、工商局)
7.对违反夜间施工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环保局、施工现场监管部门)
8.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委、南京海事局)
9.对施工工地扬尘和建筑物堆放扬尘污染进行查处(责任单位:住建委、环保局、城管局、施工现场监管部门)
10.对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环保局、住建委)
11.对黄标车、无环保标志车违反限行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局、环保局)
12.对污水处理厂污泥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住建委、环保局、城管局)
13.对公共场地设置地锁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公安局)
14.对毁损城市绿地、树木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园林局)
15.对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委、人防办)
16.对居民小区内违章建筑、占用绿地和毁绿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委)
17.对未经核准运输(黑车)、未经核准渣土场(黑土场)、抛洒污染、随意倾倒、超载超速、不按规定线路、时间和封闭方式运输渣土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委)
18.对破坏、毁损、盗窃窨井盖、路灯、路牙等市政设施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住建委、公安局)
19.对城郊接合部、铁路沿线、闲置工地、河道岸坡饲养家禽家畜、种菜和随意弃置垃圾渣土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农委)
20.对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违反停车秩序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局、城管局、公园广场管理部门)
21.对擅自设置机动车位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局、城管局)
22.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物价局)
23.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工商局)
24.对违反施工现场围挡、冲洗平台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等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住建委、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
25.对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住建委、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经信委)
26.对损坏、侵占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公安局、住建委)
27.对在河道乱堆乱放、违章建设和违章种植的查处(责任单位:水利局、城管局)
28.对违反公交、出租车、地铁等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地铁集团)
29.对黑车和非法营运的查处(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旅游委)
30.对出租车拒载、宰客、绕道等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
31.对货运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
32.对违反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
33.对内河水域船舶运载危险物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农委)
34.对内河水域交通秩序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局、农委)
35.对道路路口发放宣传品、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秩序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局、城管局)
36.对危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工商局、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37.对侵犯专利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科委、公安局)
38.对导游违反旅游合同擅自加点购物、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项目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旅游委、物价局)
39.对旅行社旅游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旅游委、工商局、物价局)
40.对无证导游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旅游委、公安局)
41.对网吧不亮证经营、各类警示牌不全、接纳未成年人、浏览黄色网站、环境卫生、消防通道等问题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文广新局、城管局、公安局)
42.对私自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文广新局、公安局)
43.对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食药监局(食安办)、农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公安局)
44.对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农委、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
45.对损害地铁交通设施、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和安全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局、地铁集团)
46.对地铁站内违反环境卫生、正常秩序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地铁集团、公安局)
47.对违反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农机、燃气等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安监局(安委办)、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住建委、农委、商务局、经信委)
48.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遣返(责任单位: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
49.对违反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局、城管局、供销合作社)
50.对法定景区和窗口地区违法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景区和窗口地区管理机构、城管局)
51.对法定景区和窗口地区违章停车、乱收费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景区和窗口地区管理机构、公安局、物价局)
52.对法定景区和窗口地区非法营运、拉客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景区和窗口地区管理机构、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53.对法定景区和窗口地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景区和窗口地区管理机构、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
54.对法定景区和窗口地区销售非法出版物等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景区和窗口地区管理机构、文广新局)
55.对中山陵园风景区周边地区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玄武区政府、中山陵园管理局)
56.对雨花台风景区周边地区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雨花台区政府、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
57.对玄武湖周边地区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玄武湖周边地区综管办、玄武区城管局)
58.对栖霞山风景区(围墙外)、幕燕风景名胜区等无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景区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59.对新街口、湖南路、中央门等无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窗口地区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60.对侵犯劳动保障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人社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住建委)
61.对“打击非法行医”、“医托行骗”“黑120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卫生局、计生委、公安局、食药监局、城管局)
62.对“公共场所控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卫生局(爱卫办)、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63.对地铁车站主体建筑物外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所在地区政府、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64.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工商局、相关许可监管机关)
65.对“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工商局、公安局)
66.对南京城墙本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文广新局、城管局、规划局、旅游委、住建委、园林局、公安局)
67.对殡葬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民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国土局、城管局、卫生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中首个单位为联合执法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