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14-0001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宁政规字 / 意见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4-12-15
生效日期:    2014-12-15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宁政发〔2014〕302号 关 键 词:    工商登记 改革 意见
内容概览:    

市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07号),为推进工商登记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工商登记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流程,构建政府负责、职责明晰、信息共享、监管规范、司法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工商登记审批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平稳衔接、监管到位、秩序良好。

  二、监管职责

  (一)监管部门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监管部门:

  1.许可事项属于市级权限的,市级部门是监管部门;属于国家或者省级权限的,市级对应部门是监管部门,无对应部门的依“三定”方案确定监管部门。

  2.许可部门与日常管理部门不一致的,许可部门是业务监管部门,日常管理部门是巡查执法部门。

  3.市级许可权限下放的,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层级分工履行监管责任。

  4.许可事项由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实施的,相关垂直管理机构是监管部门。

  (二)监管事项

  各监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市级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监管事项目录》(见附件)执行监管事项。各区参照制定区级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监管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监管责任

  1.许可部门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2.工商部门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未设定许可或者已取消许可,但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4.对依法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许可信息告知

  许可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指南》,载明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函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汇编成册,在受理工商登记时送达申请人。

  (二)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1.标注管理。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或者调整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提醒申请人到许可部门办理手续。

  2.跟踪监管。工商部门应当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告知相关许可部门;许可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主动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手续,并将其纳入跟踪监管范围。许可部门发现未办理许可手续或者许可不予通过,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处并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3.联合执法。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联合执法:有证无照违法经营的,由工商部门牵头查处,许可部门配合;有照无证违法经营的,由许可部门牵头查处,工商部门配合;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或者市场主体有多个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许可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查处。

  (三)建立信用制度

  工商部门应当会同许可部门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共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的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的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实行市场禁入。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

  (四)强化司法保障

  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侵犯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强监督自律

  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守法自律;扩大社会组织参与度,发挥其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

  (六)强化监督考核

  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和许可部门,建立后续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流程调整和信息互通共享。督查、监察、法制部门对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管不到位、失责失职者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南京市市级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监管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南京市市级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监管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监管部门 

事项 

序号 

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部门 

备注 

1 

市工商局 

1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广告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2 

市质监局 

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计量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省政府决定 

3 

市经信委 

4 

无线电(站)设置审批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政府决定 

4 

市食药监局 

5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药品管理法》 

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部门 

  

6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国务院决定(上收至省) 

7 

食品流通许可 

国务院决定 

8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 

  

4 

市食药监局 

9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5 

市安监局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6 

市住建委 

11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2 

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许可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第97号) 

  

13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省政府决定 

7 

市环保局 

14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含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518日国务院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8 

市城管局 

1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 

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9 

市农委 

18 

种子、水产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子法》、《渔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渔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省政府决定 

19 

动物诊疗许可 

《动物防疫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省政府决定 

20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9 

市农委 

21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许可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第62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22 

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119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3 

省重点及省重点以下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核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市林业主管部门 

  

24 

法定权限内的林木采伐审批 

《森林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政府决定 

25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动物防疫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省政府决定 

26 

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确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27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决定 

10 

市商务局 

28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2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政府决定 

11 

市卫生局 

30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31 

饮用水供水生产、供应审批 

《传染病防治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政府决定 

3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2 

市民宗局 

33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2号) 

市或县(市、区)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省政府决定 

13 

市国土局 

34 

采矿权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县级以上矿产主管部门 

省政府决定 

14 

市公安局 

35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同级公安机关 

  

14 

市公安局 

3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9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娱乐场所类) 

《消防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0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5 

市人社局 

41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或人才中介)机构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4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动合同法》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16 

市水利局 

43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河道主管机关 

  

44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17 

市旅游委 

45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旅游法》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18 

市交通局 

46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法》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47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8号) 

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48 

船舶管理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8号)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政府决定 

49 

汽车租赁经营的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123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0 

出租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省政府决定 

5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112号)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务院决定 

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 

5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务院、 

省政府决定 

5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123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8 

市交通局 

55 

设区的市内跨2个以上县级和毗邻县(区)间省、市际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的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123号) 

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7 

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123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8 

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许可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123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9 

市文广新局 

59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 

60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 

61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62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63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20 

市体育局 

6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21 

市财政局 

65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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