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14-00010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宁政发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4-11-14 |
| 生效日期: | 2014-11-14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政发〔2014〕278号 | 关 键 词: | 退役 安置 计划 |
| 内容概览: | |||
市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52号)、《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14〕14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86号)精神,现将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政策要求,确保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依法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率先落实接收安置任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各接收单位要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以机构改革、单位改制、无编制等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严禁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未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接收安置计划。中央驻宁单位和省属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须经过市安置办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到手续。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就业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各接收单位要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妥善进行安置,尽可能根据退役士兵的特长、专业技能安排相应岗位。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转业士官、立功人员和5—8级伤残军人等重点对象,要在双向选择时优先推荐,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和要求,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五、因接收退役士兵而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核增。
六、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引导,使其自觉服从安置分配。对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不到分配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主动放弃安置。
七、各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协调区域内开发区、功能区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主体,在所属单位挖掘安置潜力,安排相应的安置计划。要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双向选择会”等相关工作,在集中招聘专职社工时,应安排一部分名额,用于招收退役士兵。各开发区、功能区要按照新的管理体制积极配合区政府的安置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安置过程中以及安置后所产生的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处理。
八、部分安排退役士兵就业确有困难的安置计划单位,按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安置办提出交纳有偿转移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由市安置办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14年11月30日前缴纳有偿转移资金。按照《江苏省城镇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选择有偿转移的,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标准执行,即每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为34万元。
九、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2014年12月底前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