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14-00010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宁政发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4-10-30
生效日期:    2014-10-30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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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发〔2014〕264号 关 键 词: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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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政发〔2014〕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园区)《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区(园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任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国家考核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以及《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相关指标。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细则详见附件1)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详见附件2)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

  第五条 各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区(园区)要依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区(园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保部门。

  第六条 各区(园区)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对各区(园区)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实施,考核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区(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园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区(园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园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区(园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区(园区)考核的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迎查准备(具体分工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细则

        2.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

        3.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职责分工

 

  附件1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细则

  一、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二、考核要求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2013年度各区(园区)PM2.5年均浓度作为考核基数,PM2.5年均浓度2014、2015、2016、2017年度下降比例分别达到2%、7%、13%和20%。

  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2014年度考核PM10,下降比例分别为江宁区和六合区1.5%、高淳区和溧水区1%(从2015年起,考核基数和下降目标基于2014年PM2.5年均浓度情况考核)。

  三、考核点位

  各区(园区)设有大气国控点的采用国控点数据考核,无国控点的按表1中点位考核。园区内暂无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的,建成验收后再行替代。

  四、考核基数

  (一)按国控点考核的区(园区),PM2.5考核基数为2013年辖区内国控点PM2.5年均浓度。

  (二)化学工业园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PM2.5考核基数分别为2013年化工园和省江宁质控站空气自动监测站点PM2.5年均浓度。

  (三)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2014年PM10考核基数分别为2013年彩虹桥、雄州、永阳、淳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PM10年均浓度。

  表1:各区(园区)空气质量考核点位、基数及目标

 


区(园区) 

评价点位 

2013年 

基数 

2014年 

目标 

2015年 

目标 

2016年 

目标 

2017年 

目标 

玄武区 

玄武湖* 

76 

74.5 

70.7 

66.1 

60.8 

秦淮区 

瑞金路* 

79 

77.4 

73.5 

68.7 

63.2 

建邺区 

奥体中心* 

81 

79.4 

75.3 

70.5 

64.8 

鼓楼区 

草场门*、山西路* 

76 

74.5 

70.7 

66.1 

60.8 

栖霞区 

仙林大学城*、迈皋桥* 

77 

75.5 

71.6 

67.0 

61.6 

雨花台区 

中华门* 

78 

76.5 

72.5 

67.9 

62.4 

浦口区 

浦口* 

79 

77.4 

73.5 

68.7 

63.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浦口* 

79 

77.4 

73.5 

68.7 

63.2 

经济技术开发区 

仙林大学城* 

74 

72.5 

68.8 

64.4 

59.2 

化学工业园区 

化工园 

71 

69.6 

66.0 

61.8 

56.8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省江宁质控站 

77 

75.5 

71.6 

67.0 

61.6 

江宁区(PM10 

彩虹桥 

101 

99.5 

待定 

待定 

待定 

六合区(PM10 

雄州 

98 

96.5 

待定 

待定 

待定 

溧水区(PM10 

永阳 

87 

86.1 

待定 

待定 

待定 

高淳区(PM10 

淳溪 

77 

76.2 

待定 

待定 

待定 


  注:“*”为南京市建成区大气国控点。

 

  五、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PM2.5(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附件2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

  一、考核目的

  基于《行动计划》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区(园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指标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严格控制重工业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开展”、“‘三高两低’企业整治”6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严格控制重工业项目。全市范围内不得新(扩)建原油加工、钢铁、水泥、多晶硅冶炼、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炼焦、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项目。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全市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两高一资”项目。

  (4)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5)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6)开展“三高两低”企业整治。持续加大污染企业整治力度,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安全有隐患的污染企业进行关停整治,每年完成一批“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到2016年底,完成建材、化工、油漆、铸造、家具制造等行业的污染企业整治任务。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城区本项指标8分,无淘汰落后产能),其中污染企业搬迁和清理违规项目各占2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淘汰落后产能和各占4分。

  4.计分方法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根据国家、省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各区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4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对于各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对于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区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完成4分,不完成0分。

  对于污染企业搬迁,按照市搬迁计划,全部完成得2分,完成90%得1分,低于80%不得分。

  (二)清洁生产

  1.指标解释

  落实“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

  2014年,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得6分,按完成比例扣减,低于80%的不得分。如发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指标解释

  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014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3年下降3%;2015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240万吨以内。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强化对油品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城区本项指标6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占8分(城区4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2分。

  4.计分方法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参照《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目标》中下达的区(园区)年度压煤指标考核,完成的得8分(城区得4分),未完成的0分。

  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在日常抽检中,发现有一起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四)锅炉整治

  1.指标解释

  燃油锅炉整治情况,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油锅炉整治”、“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燃油锅炉整治

  全市在用燃油锅炉,必须使用低硫优质轻柴油,并实施尾气治理,2014年排出实施计划。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其中燃油锅炉整治占3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3分。

  4.计分方法

  燃油锅炉整治,按照实施计划,完成年度任务得3分,有一起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新建锅炉准入,发现一起违规新建燃煤锅炉扣1分,扣完为止。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工业烟粉尘治理

  辖区内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

  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5年底前,所有干洗店必须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净化回收干洗溶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4年完成40%的工作任务。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底前,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1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全部实施油烟净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到2017年,城市化地区餐饮服务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每年新创餐饮业污染控制示范街(区)1个,巩固提升已创成街区。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20分(郊区本项17分,园区本项19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7分(郊区10分,园区12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占13分(郊区7分,园区7分)。

  4.计分方法

  (1)工业烟粉尘治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达到烟粉尘排放标准的,计4分(郊区、园区计7分),85%以上(含)稳定达标的,计2分(郊区、园区计5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20个以上工业堆场,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3分(园区计5分);8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1分(园区计3分),否则计0分。

  (2)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干洗行业整治完成年度任务计5分(郊区、园区计3分);完成90%计4分(郊区、园区计2分);完成85%计2分(郊区、园区计1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日常抽查发现一起不按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油气回收装置的运行情况;90%以上(含)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餐饮业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年度任务的,计6分(郊区、园区计2分)。新创示范街区有1起投诉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建筑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全面推进文明施工。各类工地落实“围挡、硬化、覆盖、冲洗、保洁”等控尘措施。控尘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到人。

  2014年底前,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30%。到2015年,达40%;到2017年,达60%。

  (2)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严格渣土车管理。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1分(郊区、园区本项8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占6分(郊区、园区本项4分),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占5分(郊区、园区本项4分)。

  4.计分方法

  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建设计3分(郊区、园区2分)。以市住建委每年制定的文明示范工地占比数为基数,达到100%,计3分(郊区、园区2分);达到90%,计2分(郊区、园区1.5分);达到80%,计1分;否则计0分。现场抽查房建工地5个,市政工地2个,拆迁工地2个,园林绿化工地1个。抽查合格率达到90%,计3分(郊区、园区2分);达到80%,计2分(郊区、园区1.5分);达到70%,计1分;否则计0分。日常检查中存在整改不及时,未处罚、未亮牌等管理不力行为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道路保洁根据《2014年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渣土密闭化运输100%计2分,发现一起抛撒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黄标车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等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情况。

  2.指标要求

  本指标包括“淘汰黄标车”、“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4项子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1)淘汰黄标车。2014年完成全部黄标车淘汰任务。

  (2)新能源汽车推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48号)要求,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按照市各相关部门发展计划要求,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行动计划,负责本辖区充换电设施建设

  (3)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

  (4)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进一步增加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布置,逐步推广公共自行车在地铁周边区域的使用。实现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的有效衔接。

  3.指标分值

  本指标共14分(郊区12分,园区10分),其中:黄标车淘汰6分,新能源汽车推广4分(郊区、园区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2分(园区无本项)。

  4.计分方法

  (1)淘汰黄标车。按时全部完成得6分;完成95%以上的得5分;90%以上的得4分;85%的得3分;80%以下的不得分。

  (2)新能源汽车推广。完成年度推广任务的得2分(郊区、园区1分),否则不得分;完成年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得2分(郊区、园区1分),否则不得分

  (3)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设置专门机动车环境监管机构的,计2分,否则计0分。

  (4)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计分办法与考核按市交通局要求执行。(园区无本项)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指标解释

  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情况。

  2.工作要求

  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河西新城、浦口新城、南部新城、麒麟科创园、燕子矶片区、江心洲科技岛、仙林大学城、下关滨江八大新城(片)区和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内的新建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5分。

  4.计分方法

  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计3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扣0.5分,扣完为止。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1.指标解释

  地方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总体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辖区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市80%位值(含)的,计6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2分;否则计1分。

  (十)大气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管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和“环境信息公开”6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制定实施细则,制定2014—2017年的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总体要求制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2)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建立辖区内响应机制,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有组织计划的按照本辖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5)秸秆禁烧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机械还田,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6)环境信息公开

  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共18分,其中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占2分,台账管理占1分(城区本项2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5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3分(城区本项5分),秸秆禁烧占3分(城区无本项),环境信息公开占4分。

  4.计分方法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2分;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2)台账管理

  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城区计2分);否则计0分。

  (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制定相应预案,并及时启动的得2分,否则计0分;启动后按时报送信息,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措施的,得3分,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扣1分,现场督查发现有未执行应急措施的,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4)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依据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区(园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要求的,计5分(郊区、园区3分),否则计0分。

  (5)秸秆禁烧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年度要求,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无上级通报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减少的,计1.5分;否则计0分.(城区无本项)

  (6)环境信息公开

  各区(园区)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4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

  附件3

  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职责分工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 

指标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子指标分值 

牵头单位 

1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市发改委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市发改委 

落后产能淘汰 

6 

市经信委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2 

市经信委 

2 

清洁生产 

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 

6 

市经信委、环保局 

3 

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0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8 

市经信委 

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2 

市商务局 

4 

燃煤小锅炉整治 

10 

燃煤小锅炉淘汰 

8 

市经信委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2 

市发改委 

5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5 

工业烟粉尘治理 

8 

市环保局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7 

市环保局 

6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8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4 

市住建委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4 

市城管局 

7 

机动车污染防治 

12 

淘汰黄标车 

7 

市公安局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1 

市环保局 

新能源汽车推广 

1 

市交通局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 

市环保局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2 

市住建委、规划局、城管局 

8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5 

新建建筑节能 

5 

市住建委 

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6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6 

市财政局、统计局 

10 

大气环境管理 

16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 

市环保局 

台账管理 

1 

市环保局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5 

市环保局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3 

市环保局 

秸秆禁烧 

1 

市环保局 

环境信息公开 

4 

市环保局 

注:具体各项指标工作要求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


相关解读:《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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