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14-00175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 通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4-07-16
生效日期:    2014-07-18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14-08-31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  号:     关 键 词:    水域 安全 通告
内容概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顺利举行,现决定2014年7月18日—8月31日对南京水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南京水域是指南京长江水域(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至新河口塔形沿岸标与十二圩测点连线水域)以及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南京水域内设置核心管制区、重点管控区、周边控制区。
  核心管制区:(1)南京大胜关水道。(2)城南河(入江河口—浦口新城彩虹桥)。
  重点管控区:(1)板桥汽渡渡运区上界至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桥区下界水域。(2)秦淮新河(秦淮新河船闸入江口—江宁河定桥)。(3)秦淮河(江宁河定桥—溧水天生桥套闸)。(4)滁河(大河口—三汊湾船闸)。(5)马汊河水域(马汊河口—小头里)。
  周边控制区:(1)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至板桥汽渡渡运区上界水域。(2)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桥区下界至新河口塔形沿岸标与十二圩测点连线水域。(3)秦淮河(溧水天生桥套闸—高淳杨家湾闸)。(4)滁河(三汊湾船闸—陈浅)。(5)芜申运河(丹农砖瓦厂—朱家桥)。(6)水阳江(水碧桥—西陡门)。
  二、根据青奥会水上安全工作需要,公安、海事等管理机构可以对进入南京水域的船舶及其人员和物品依法实施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青奥会安保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禁航、限航等临时水上交通管控措施。水上交通管控等级划分如下:
  (一)三级水上交通管控(7月18日—31日)
  核心管制区:
  除经许可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靠泊、停留、作业。
  重点管控区:
  1.禁止未经青奥会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驶入。
  2.禁止一级危险货物10∶00—15∶00装卸作业。
  3.禁止危险货物船舶清洗舱及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
  4.禁止不在重点管控区内作业的船舶靠泊、停留。
  5.禁止采砂作业。
  周边控制区:
  1.禁止未经青奥会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驶入。  
  2.禁止一级危险货物10∶00—15∶00装卸作业。
  (二)二级水上交通管控(8月1日—9日)
  核心管制区:
  除经许可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靠泊、停留、作业。
  重点管控区:
  1.禁止未经青奥会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驶入。
  2.禁止一级危险货物10∶00—15∶00装卸作业。
  3.禁止危险货物船舶清洗舱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
  4.禁止不在重点管控区内作业的船舶靠泊、停留。
  5.禁止采砂。
  6.禁止汽渡船舶19∶00至次日6∶00载运危险货物。
  7.禁止试航船舶以及载运爆炸、放射性、有毒和感染性货物的船舶19∶00至次日6∶00通过桥区水域。
  周边控制区:
  1.禁止未经青奥会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驶入。
  2.禁止一级危险货物10∶00—15∶00装卸作业。
  3.禁止不在周边控制区内作业的船舶靠泊、停留。
  4.禁止采砂。
  (三)一级水上交通管控(8月10日—31日)
  核心管制区:
  除经许可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靠泊、停留、作业。
  重点管控区:
  1.禁止未经青奥会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驶入。
  2.禁止10∶00—15∶00进行危险货物装卸和船舶防污染作业。
  3.禁止X类、高污染性Y类货物装卸以及危险货物船舶清洗舱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
  4.禁止不在重点管控区内作业的船舶靠泊、停留。
  5.禁止采砂。
  6.禁止汽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7.禁止试航船舶以及载运爆炸、放射性、有毒和感染性货物的船舶19∶00至次日6∶00通过桥区水域。
  8.禁止1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海船19∶00至次日6∶00通过南京长江大桥。
  周边控制区:
  1.禁止未经青奥会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驶入。
  2.禁止一级危险货物10∶00—15∶00装卸作业。
  3.禁止不在南京水域内作业的船舶靠泊、停留。
  4.禁止采砂。
  5.禁止危险货物船舶清洗舱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
  (四)一级加强水上交通管控
  开、闭幕式当天(8月16日和8月28日)19∶00—23∶00,除采取一级水上交通管控措施外,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南京水域内航行;禁止船舶进行危险货物装卸和防污染作业;禁止水上水下活动。
  根据水上安全工作需要,视情在南京水域内进一步采取限航、限停等措施。
  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应保持正常开启状态,准确输入信息。严禁未安装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船舶进入南京水域。
  四、途经、停泊、作业于南京长江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外国籍船舶须接受至少一次专项船舶保安检查。
  五、根据青奥会水上安全工作需要,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在南京长江水域凡家矶水道(江宁)、南京水道(梅山)、龙潭水道(栖霞)、仪征水道(仪征)和南京内河水域城南河、秦淮新河、滁河、马汊河、秦淮河、芜申运河设置检查站,对进入南京水域的船舶及其人员和承载物品实施现场检查,相关船舶和人员应主动配合检查。
  六、根据青奥会水上安全工作需要,需在南京水域实施其他安全管理措施,另行发布。
  七、本通告自2014年7月18日—8月31日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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