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13-03294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宁政发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3-12-19 |
| 生效日期: | 2013-12-20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政发〔2013〕336号 | 关 键 词: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升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升级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车用油品质量升级步伐,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办好2014年“南京青奥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江苏省2013年度车用燃油品质升级工作方案》及《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向南京市场供应车用柴油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全面销售国V标准车用柴油。
二、实施时间
2014年3月31日24时前为国V标准车用柴油置换和标志更新过渡期,相关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完成国V标准车用柴油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国V标准车用柴油所使用的加油枪和容器都应明确标示车用柴油的名称、牌号和等级。
三、油品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国V标准柴油在现车用柴油标准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530元。
四、工作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市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我市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升级工作,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市环保局负责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推广使用的牵头协调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推广使用的新闻宣传。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金陵石化等生产企业落实油品生产计划,保障南京地区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油源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的市级经费。
市物价局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及时出台第五阶段车用柴油价格,并做好价格监督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油品质量的检查、检测与市场监管;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登记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协助许可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计量监督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
市安监局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完成并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和事故防范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推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石化江苏南京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苏南京销售分公司及各成品油销售企业、公司、单位负责所属加油站(点)和油库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保障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供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升车用柴油质量可以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有着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部门职责,认真组织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
(二)做好保障,抓好落实。金陵石化等企业要做好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生产方案的优化和调整,确保市内资源基本供应能力。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积极组织落实资源,各汽车加油站(点)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供应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做好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合格油品进入市场,坚决打击和依法查处掺假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无证无照,以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