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031/2013-03281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通告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3-12-19 |
生效日期: | 2014-04-01 | 失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 |
内容概览: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本市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V)》(GB19147—2013)技术要求的柴油。
二、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五阶段车用柴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24时止,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期。各单位在完成油品置换后,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柴油名称后加注“(V)”字样。
四、第五阶段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经信、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安监、环保、商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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