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13-01865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宁政发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3-07-04 |
| 生效日期: | 2013-07-05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暨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政发〔2013〕196号 | 关 键 词: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暨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暨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暨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暨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称南京青奥会)、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称南京亚青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各项无线电业务的应用和安全,保证赛时各类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南京青奥(亚青)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青奥(亚青)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在各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以及在南京青奥(亚青)会相关活动(以下称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控制区域,由南京青奥(亚青)会安保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南京青奥(亚青)会筹备期和举办期分为两个阶段。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为亚青会筹备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为青奥会筹备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为亚青会举办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为青奥会举办期。
第四条 成立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和组织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管理工作,保障无线电安全,衔接赛时通信和信息指挥体系。
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障办公室),负责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管理和安全保障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南京青奥(亚青)组委会、各区政府、市经信委、公安局、应急办、金陵海关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在南京亚青会赛事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用户,应当在7月31日前,通过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官方网站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在南京青奥会赛事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用户,应当在2014年3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通过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官方网站或者南京青奥组委指定地点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
无线电频率申请由保障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告知许可结果。
第七条 用户身份经南京青奥(亚青)会组委会确认后,保障办公室应当将无线电频率申请资料移交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由保障办公室自用户身份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到保障办公室领取《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也可直接在南京青奥(亚青)会官方网站获得《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打印件。
第三章 无线电设备管理
第九条 获得《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将有关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由保障办公室组织现场核验、测试,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可预约上门进行检测。
检测地点由保障办公室根据服务便利原则设置,并在南京青奥(亚青)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在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中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经检测合格,粘贴专用标签。
第十一条 专用标签分为黄色和绿色。
黄色标签适用于南京青奥(亚青)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在南京青奥(亚青)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外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绿色标签适用于南京青奥(亚青)会筹备期间,在南京青奥(亚青)会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专用标签由保障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已粘贴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可在规定的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以及使用时间内,按相应的技术指标及操作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在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中使用,无需粘贴专用标签。但携带具有Wifi功能的终端和设备,进入相关比赛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时,应当按照提示关闭终端和设备的Wifi功能。
除上述规定的设备外,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射频识别、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中使用的,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测,粘贴专用标签后使用。未粘贴相应的专用标签的,不得在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中使用。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出)境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办公室应当将《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及时传输给海关。
第十五条 参加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从境外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海关出示《南京青奥(亚青)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赛事结束后,暂时进口的按照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出境。
第五章 无线电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参加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受到干扰时,用户可以向保障办公室投诉,保障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移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用户也可以直接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向保障办公室或者投诉人及时反馈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产生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扰。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在亚青会比赛期间,要进行研发、调试和生产等实效发射的须得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许可,在开闭幕式举办的当天禁止所有实效发射。
第十八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发射无线电;
(四)查封、扣押、责令关闭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第十九条 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空中电波秩序重大干扰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期间的无线电安全。
在应急过程中,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障办公室的安排,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南京青奥(亚青)会赛事期间将实行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定项目的;
(四)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五)产生有害干扰拒不停止使用的;
(六)非法进行无线电监测的。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专用标签或者未按专用标签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可处警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保障办公室或者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28日废止。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