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12-0108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宁政发 / 通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12-11
生效日期:    2012-12-13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发〔2012〕337号 关 键 词: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宣传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农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制定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充分发挥新兴媒体的作用,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广告。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会同住建、商务部门开展面向留学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建筑工人、卫生人员的艾防宣传。司法、公安部门分别开展对被监管人员、羁押人员的宣教。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将艾防策略纳入技工院校的健教课程,组织国家公务员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政策和知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艾防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做好文化娱乐场所的艾防知识宣教。交通运输、机场、铁路、地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旅客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出入境口岸加大艾防知识的宣教力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开展宣传。

  二、积极推广综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

  切断经性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地区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协调、动员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推行干预措施。要加强对感染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加强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医院相关学科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治疗质量。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在全市开展预防新生儿先天梅毒、艾滋病工作。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服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发展改革、卫生、人社、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待遇。人社、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人社部门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民政部门对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生活救助;会同教育部门共同落实艾滋病致孤、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就学等有关减免政策。公安、司法部门要联合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扩大监测检测范围,确保血液及其制品安全使用

  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禁毒社工的作用,积极动员吸毒人员参加检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采用先进有效的检测方法切实保障采供血安全;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五、保障经费足额投入,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

  市、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制定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政策,明确各级财政经费投入标准及管理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防艾工作

  充分发挥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积极开展“中盖艾滋病项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防治经验,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市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提高对艾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加强督导考核,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经常性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部门防治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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