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市监食检〔2019〕272号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承检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管理,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局可参照执行。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南京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承检机构,是指进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承检机构备选库即通过食品抽检服务外包项目招标程序投标并中标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
第二章 承检机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可有效运行管理体系,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抽样、检验、审批、汇总分析、管理等各职能人员)、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有规范操作的抽样程序,具备与承担的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车辆、移动抽样电子输入和打印设备、满足样品运输保存的冷冻冷藏运输设备设施等;
(六)近三年无经监管部门查实的重大投诉举报,无食品检验数据严重质量问题。
(七)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承担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成立专项工作组,以文件形式明确工作组的组织结构、负责人员、岗位职责,并保证工作组可顺利开展工作。
第三章 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根据市局任务安排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并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所有检验项目的 CMA 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如承检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资质已过期,应及时主动提出;
第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食品安全抽样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食品安全抽检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抽检样品进行管理和保存,并积极配合市局进行不合格样品复检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市局批准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抽检任务;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不得私自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须自觉接受市局组织的考核、检查、比对等工作安排,并配合市局完成以上工作;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将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承检机构考核
第十八条 市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组织,委托市局食品抽检监测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抽调专家组成考核组,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内部质量管理、抽检工作规范性、任务完成质量、异议处理与复检、保密与诚信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形式分为日常考核(业务考核)和技术考核两部分,两部分考核结果分别按40%和60%权重计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其中日常考核(业务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任务周期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日常考核以每个任务周期为考核节点,对各承检机构的计划数量、抽检质量、任务推进率、及时完成率、检验时限、数据及小结报送、信息系统录入情况、复检情况、初检结论被推翻、问题发现率、抽样覆盖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考核、分包情况、数据保密情况等常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技术考核由现场检查、盲样考核和专项检查三部分组成,分别占30%、10%和20%的权重。
(一)现场检查在每个招标周期内至少开展1次,新中标机构在中标当年的12月底前接受检查。
现场检查围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相关要求,主要检查承检机构落实市局各项抽样检验工作规章制度情况;抽(采)样和样品管理、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关键环节的规范性、准确性情况;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试剂耗材、标准资料、实验室环境设施等与承担的抽样检验任务的匹配性、符合性等(详见附件2)。
(二)盲样考核按年度开展,上下半年各一次。
盲样考核针对重金属、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生物毒素、微生物等代表性项目,采取盲样考核形式,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详见附件3)。盲样考核不通过的机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七日内申请一次补测。
(三)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专项检查结合以往考核和检查的综合情况,以及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工作某一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如检验报告专项检查、留样复测、盲样测试、前期管理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日常考核(业务考核)、盲样考核的结果按各承检机构得分进行排名并通报。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分五个等次:优秀(≥90分),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差(<70分)。
第二十五条 各承检机构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在规定时限内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市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日常考核结果出现以下情形的,下一任务周期任务分配酌情减少,情形较严重的,暂停任务分配:
(一) 未经允许,抽检任务及时完成率低于70%的;
(二) 抽检覆盖率、样品代表性达不到任务要求的;
(三) 问题发现率较低的且连续两个任务周期问题发现率为0的;
(四) 因抽样管理不规范,导致被检单位提出异议,并经核实确定抽样无效的;
(五) 因标准适用错误、产品归类错误等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检验结论和报告无效的;
(六) 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七) 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八) 盲样考核补测仍未通过的;
(九)日常考核成绩低于60分或连续两次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出现以下情形的,下一年度任务分配酌情减少,情形严重的暂停任务分配,直至取消承检资格。
(一)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为差,且排名后两位;
(二)无资质或资质过期,超范围开展检测的;
(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检验结论和报告无效2次以上的;
(四)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取消承检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承检资格:
(一)在抽样、检验过程中接受被抽检单位馈赠,或借助抽检工作谋取私利的;
(二)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三)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有关食品安全数据或检验结果等信息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出现未经检验,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调换样品或其他情形等任一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承检机构签订的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业务考核表
2.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现场核查表和考核问题确认表
3.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盲样考核检查记录表
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报告考核检查记录表
附件1
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业务考核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
序号 | 检查项目 | 分值 | 目标要求 | 检查方式 | 自查情况 | 得分 |
1 | 计划数量 | 10 | 按照下达任务规定时间内抽检量完成抽检任务 | 1.对已完成的抽检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发现与委托任务少1项扣2分,扣完为止。 2.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送质量分析小结报告的,发现1项扣2分,扣完为止。 | ||
2 | 抽检质量 | 15 | 1.抽检方案要求:根据部署的工作方案要求填写(5分) 2.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完成(5分) 3.抽样覆盖面、均衡性等满足任务要求。(5分) | 1.未按要求制定抽检工作方案的,扣5分。 2.发现未按规定完成检验项目的,少一项扣5分。 3.未按要求覆盖行政区域,生产环节抽检覆盖率低于70%,抽样业态的比例不符合要求,一个任务周期内同一经营单位抽样量超过10批次的,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3 | 检验时限 | 10 | 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依照时限约定出具检验报告 | 未能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未按时限约定出具检验报告的,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4 | 数据/报告报送 | 10 | 1.合格检验结论应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报关市局抽检处 (5分) 2. 不合格检验结论应在作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抽检处(5分) | 1.合格检验结论未能在要求时限上报市局抽检处的,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不合格检验结论未能在要求时限内上报市局抽检处的,发现一次,本项不得分。 | ||
5 | 信息系统录入情况 | 20 | 1.抽样单在抽检系统录入的规范性(5分) 2.抽样现场采集的照片齐全(5分) 3.检验数据录入的规范性(10分) | 1.抽样单录入不规范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若出现抽样数据录入错误并对信息公布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本项目不得分。 2.抽样现场必须采集的照片不齐全的,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检验数据录入错误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若出现检验数据录入错误并对信息公布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本项目不得分。 | ||
6 | 检验结论被推翻情况 | 10 | 未出现检验结论被推翻的情况 | 1.复检与初检不一样的(属于初检机构责任的),出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2. 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检验结论和报告无效的,出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 ||
7 | 高风险项目及时上报情况 | 5 | 检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时能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局食品抽检处 | 查验此类高风险报送记录与机构检出情况是否相符,有一项未报送扣1分,扣完为止。 | ||
8 | 分包情况 | 10 | 分包或转包检验任务的须经市局抽检处同意 | 出现分包或转包未经市局抽检处书面同意的本项不得分。 | ||
9 | 保密情况 | 10 | 符合委托方的保密要求 | 有证据表明未遵守委托方保密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附件2-1
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现场核查表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详细记录 |
一、管理制度 (4分) | 1.1应依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2分) | 查看相关文件制度:如食品抽样管理制度等,询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 |
1.2明确主管领导、工作负责人及工作联系人 ( 1 分) | |||
1.3应按照各类任务要求建立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抽样、买样、检验、上报、分析报告等各环节的工作及时限要求, 并按计划实施 (1分) | 审核方案、核实完成情况 | ||
二、检验资质 (10分) | 2.1承检机构检验资质认定证书有效,且通过的检验资质包括所抽检项目,未发生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报告( 8分 ) | 随机抽15份报告(重点抽查有新扩项/标准变更项目的报告),查阅资质认定证书。无资质或资质过期,超范围进行检测的不得分。出现分包或转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的不得分。 | |
2.2原则上不得分包(转包)抽检监测任务,确需分包(转包)的,要征得下达任务监管部门书面同意(2分) | |||
三、检验环境和设备(20分) | 3.1具备满足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冷藏和冷冻设施及检验的样品前处理、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 ( 2 分) | 现场查看样品库、样品制备室、仪器设备间、微生物室、试剂库等设施。 | |
3.2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2 分) | |||
3.3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互相影响时,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感染(3分) | |||
3.4微生物试验室,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试验活动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3 分) | |||
3.5仪器设备配置、数量符合所抽检食品种类检验项目的需求(2分) | 现场随机抽取不少于5台检验所需主要仪器设备,查阅其设备档案及操作人员档案 | ||
3.6有设备的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校准结果正确使用(3分) | |||
3.7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状态,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记录(1分 ) | |||
3.8建立对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包括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制造商名称、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等(1 分) | |||
3.9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 3分) | |||
四、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管理(16分) | 4.1具备用于所抽检食品种类检验的全部标准物质(菌株),具有标准物质证书,满足溯源要求,均在有效期内 ( 5分 ) | .查看标准物质证书及标准物质台账;现场检查标准物质使用、配置及管理记录;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记录;标准物质储存条件记录;菌株管理记录。 | |
4.2对标准物质(菌株)进行有效管理,存储、使用、配制符合相关管理程序要求( 3 分) | |||
4.3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要求( 2分 ) | 查看相关台账、现场检查涉及毒仓库管理情况;核算主要试剂耗材使用量与检验相关工作需求量;查看主要试剂耗材使用、配置及验收管理记录; | ||
4.4主要试剂耗材使用量与检验等相关工作需求量基本平衡,(4分) | |||
4.5建立购买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验收程序并按要求实施( 2分) | |||
五、人员管理 (8分) | 5.1从事食品检验和抽样的人员数量与检验任务量相匹配(1 分 ) | 抽取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人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及报告人员各1名,查阅其技术档案、培训记录和考核证书,核实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填写抽样单。 | |
5.2 授权签字人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且授权签字范围包括所抽检食品种类( 5分) | |||
5.3对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员,技术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原理,掌握抽样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等,并应当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质。(1分) | |||
5.4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并应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 1 分) | |||
5.5 未聘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1分 ) | |||
六、抽样管理(20分) | 6.1.抽样设备齐全,有执法记录仪;抽样前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2分) | 随机抽调检验样品5批,同时抽查对应的报告、抽样单和照片,查看抽样计划,现场提问样品库管理人员和抽样人员。 | |
6.2. 实际抽样进度与抽样计划保持一致( 2分 ) | |||
6.3抽样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记录( 5分) | |||
6.4抽取样品时,抽样领域,抽样数量、抽样人员、抽样基数、抽样地点、抽样的现场照片和封样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分) | |||
6.5抽样单填写规范,信息准确、完整(5分 ) | |||
6.6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样品运输、存储过程中严格执行标准或样品标识的运输、存储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有相应的环境监控记录和温湿度记录( 2分 ) | |||
七、样品管理(8分) | 7.1.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贮存符合规定(2分) | 查阅样品管理制度;随机抽调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各5份,查验样品库温湿度记录、样品出入库记录、样品处置记录 | |
7.2在接收样品时,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2分) | |||
7.3 建立样品标识系统,保持样品的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保存样品在检验检测机构中完整的流转记录(2分 ) | |||
7.4备份样品处理,未检出问题的样品,自报告发出日起至少妥善保存样品3个月,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按照保质期保存;检出问题的样品,自报告发出日起至少妥善保存样品6个月,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按照保质期保存, 超过保质期和保存期的备份样品,应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2分) | |||
八、标准管理(2分) | 8.1具备所抽检食品种类检验检测涉及所有标准、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文本的获取途径,并能及时跟踪以上资料的变更替换等信息。(1分) | 随机抽取标准文本查验有效性、查询标准查询系统或获取途径、标准查新和控制记录、公告、法律法规查询系统或获取途径 | |
8.2必要时(如标准中没有写清明确的检验步骤时),制定与任务相关的技术性作业指导书( 1 分) | 适用时抽调作业指导书,查阅相关文件记录。 | ||
九、结果控制(10分) | 9.1质控计划能覆盖当年所从事的检验领域,质控方法能满足相应要求 。 (2 分) | 查看质量监控记录,包括留样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能力验证等记录;查看相应文件和记录及不合格报告。 | |
9.2所承检产品近三年内其相关能力验证结果及频次能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5分): 3年内所承检产品的其相关领域均通过一次能力验证的得1分, 3年内所承检产品的其关领域均通过二次能力验证的得3分 3年内所承检产品的其相关领域均通过三次能力验证的得5分 | |||
9.3 能力验证结果全部为满意的;能力验证结果有可疑或不满意的,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经测量审核或再次能力验证证实纠正措施有效性 (1 分 ) | |||
9.4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2分) | |||
十、数据保障(2分) | 10.1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丢失的规定与措施并执行(1分) | 查阅相关的文件、档案记录,询问人员 | |
10.2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存档期限符合资质认定要求(1分) |
承检机构名称:
检查组组长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2-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现场考核问题确认表
检查考核机构名称: (盖章)
检查考核时间:
序 号 | 条款 | 问题事实描述 | 备 注 |
检查组成员签字:
附件3-1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盲样考核检查记录表
表1 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盲样考核项目
检测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项目名称 | |||
组 织 机 构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实 施 机 构 | |||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
发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 ||
发 送 状 态 | 完好□不完好 □ | 发送人签名 | |
承检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编: Email: 联系电话/传真: 接收样品日期: 接收人签名: | |||
接收时,被测物品状态是否良好: 是 □ 否 □ | |||
其它对接收状态的详细说明(如需要) |
附件3-2
盲样考核项目结果报告单
承检机构名称:
检测结果:
样品编号 | 检验项目 | 测定值一 | 测定值二 | 平均值 |
检测人员:
实验室负责人(签名/公章):
检测日期:
附件3-3
检测原始记录(如涉及多个方法,一个方法填写一页)
承检机构名称:
1.样品前处理和检测操作程序与条件(包括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检测器条件等)
2.校准方法(请详细描述,主要包括单点校准还是校准曲线,如果使用校准曲线,包括几个浓度系列,具体浓度是多大)
3.标准物质信息(主要包括来源,浓度等)
4.检测结果的计算(包括计算公式及公式中各符号所代表的数值等)
5.标准和样品谱图(可另附页)
6.其它
附件4
报告考核重点内容与缺陷类别界定
序号 | 检验工作质量要求 | 不符合质量要求缺陷类别 | ||
严重 | 重 | 轻 | ||
一 | 抽样单 | |||
1 | 抽样单填写字迹清楚、易辨认。 | √ | ||
2 | 抽样单应填写完整、不留空栏,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使用“—”或“/”表示。 | √ | ||
3 | 标注执行标准与产品标签一致。 | √ | ||
4 |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级、商标、任务来源、检验类别等填写正确。产品名称应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食品类别分类准确。 | √ | ||
5 | 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填写正确。 | √ | ||
6 | 抽样人员不能同时为检验人员。 | √ | ||
7 | 抽样应由抽样人员本人签字、不可代签。 | √ | ||
8 | 抽样应保证被抽取样品的有效性(应抽取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的、合格待销产品)。 | √ | ||
9 | 抽样数量正确、真实,抽样数量、抽样基数、备样量单位统一、准确。 | √ | ||
10 | 监督类检验应抽取备份样品,检验量和备样量明确。 | √ | ||
11 | 应有样品状态描述,有特殊贮运要求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 √ | ||
12 | 抽样单中被抽样单位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 √ | ||
13 | 抽样单位必须加盖抽样专用章。 | √ | ||
14 | 抽样地点应填写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描述应不会产生歧义,且符合任务来源单位的要求。 | √ | ||
15 | 抽样单更改应采用“划改”方式,并经双方签字或被抽样单位盖章确认,所有抽样单应同时修改且只能在每一联进行更改,且更改处不大于5处。 | √ | ||
16 | 抽样单信息完整,对于影响检验指标及判定结果的相关内容必须在备注栏里明确标注。 | √ | ||
二 | 原始记录 | |||
1 | 记录字迹工整、清晰、完整、不得漏记。需要更改时,应由记录者本人更改,更改时只能划改,不得刮改、涂改、粘贴,要保留原有的数据、文字,并加盖更正人印章或签名。 | √ | ||
2 | 非直接测量数据应有计算公式和参与计算的参数的数据,且运算过程数据有效位数保留正确。计算公式还必须标明计算单位和相关符号的意义。 | √ | ||
3 | 对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未检项目应划“—”或“/”,不允许留空格。 | √ | ||
4 | 有测量数据的项目,必须给出具体数据,不能用“符合”、“不符合”等表述,严禁用“√”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等不直接反映产品质量特征的代用符号。 | √ | ||
5 | 应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 | ||
6 | 标准规定需要做平行样的必须进行平行样测试,并记录全部数据,试验误差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 √ | ||
7 | 标准规定需有空白试验项目,应有空白数据并注明“空白”。 | √ | ||
8 | 当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如该项目检测具有重现性且样品量允许,应更换检测人员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与初次检验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不改变判定结论时,以复测结果上报,并在复测原始记录中标注“复测”。 | √ | ||
9 | 必须的曲线或图谱(应注明建标人、建标日期及所使用标准溶液的编号、种类及浓度)、图表、图片及其它附件;如多份报告共用一个曲线或图谱时,没有曲线或图谱的报告中应记录使用的标样的图谱编号或标准曲线编号。数据图谱、图表页应有检验、校核人员签名。 | √ | ||
10 | 正确记录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名称和浓度。 | √ | ||
11 | 正确记录所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备编号等,不得漏写。 | √ | ||
12 | 检验起止日期、检验依据等填写正确。 | √ | ||
13 | 检验地点及环境条件(必要的检验条件和温度、湿度、大气压等环境条件),每个检验项目的检验日期、地点及环境条件不同时应分别填写;样品进出试验箱时间记录、试验样品状态等填写正确。 | √ | ||
14 | 检测数据应正确、可靠,不得缺少初始检测数据(观察现象)记录。(检测数据错误但不影响单项评价和检验结论)。 | √ | ||
15 | 检测数据应正确、可靠。(检测数据错误影响单项评价,但不影响检验结论)。 | √ | ||
16 | 检测数据应正确、可靠。(检测数据错误影响检验结论)。 | √ | ||
17 | 检验数据的修约和处理正确、检验数值的最终修约应在原始记录中体现。 | √ | ||
18 | 使用的标准和试验方法应符合任务下达部门要求,且现行有效。 | √ | ||
19 | 不得擅自使用非标准方法,若确需使用则应经确认后使用。 | √ | ||
20 | 检验工作偏离执行标准、试验方法或程序时,应按程序文件要求办理偏离手续,原始记录中应附“允许例外偏离申请”及相关验证技术材料。 | √ | ||
21 | 原始记录中检测、校核人员姓名签署齐全。 | √ | ||
23 | 复检报告中的检验方法须与初检机构的方法一致,原则上应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 | √ | ||
25 | 原始记录页数编号应符合唯一性要求,凡是有记录的页面均应编有页码;凡作为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且提供信息的资料均应有页码和报告唯一识别号。 | √ | ||
26 | 原始记录应记录使用的标样的图谱编号或标准曲线编号,或附标样的图谱或标准曲线(注明建标人和建标日期)。 | √ | ||
27 | 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中的修正因子。 | √ | ||
28 | 原始记录信息应充分,满足追溯的要求。记录清晰、准确,包括影响检验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数据和结果。 | √ | ||
29 | 样品编号应符合唯一性标识要求(含分样品编号),并在样品上加贴唯一性标识,如果包装内有多个样品不便拆封加贴时,由检验人员拆封检验时加贴。 | √ | ||
30 | 临界值判定时应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 | √ | ||
31 | 正确记录检验前样品状态以及必须的检验样品制备和处理过程。 | √ | ||
32 | 标准中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试验方法时,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指明本次检验所使用的试验方法。 | √ | ||
33 | 检验数据和原始记录应保证其真实性。 | √ | ||
34 | 当使用企业标准时,应确认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有无骑缝章或企业签字等),并存档备查。 | √ | ||
35 | 抽样时应以照片或录像的形式采集足量的现场信息作为原始记录: 1、 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尽量将厂牌等反映企业名称的信息包括在照片内; 2、 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照片或复印件; 3、 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反映抽样基数); 4、 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5、 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6、 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7、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 √ | ||
36 | 对于微生物等无法复检指标的检验过程,应在原始记录中通过照片清晰反映,不得仅记录数据。 | √ | ||
37 | 复检样品应有样品送出/接收时检查、记录样品封存完整性的记录,并有复检样品照片等影象资料存档。 | √ | ||
三 | 检验报告 | |||
1 | 首页信息应与抽样单/或委托检验协议书内容一致,信息录入准确,不得有错/别字、漏字。 | √ | ||
2 | 检验项目、检验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 | √ | ||
3 | 单项评价正确。 | √ | ||
4 | 检验结论正确。 | √ | ||
5 | 检验项目与任务下达的要求一致,不得漏检、错检。 | √ | ||
6 | 检验报告主检或编制、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签名、盖章齐全。 | √ | ||
7 | 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不得超授权领域范围签发报告。 | √ | ||
8 | 技术要求的指标或描述应符合标准规定(产生错误时不影响检验结论)。抽样人员不能同时作为该报告的检验人员 | √ | ||
9 | 检验和判定依据正确,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产生错误时不影响检验结论)。 | √ | ||
10 | 检验和判定依据正确,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产生错误时影响检验结论,或导致检验报告无效)。 | √ | ||
11 | 应根据标准规定正确使用量纲单位。 | √ | ||
12 | 检验报告格式应符合各相关规定。 | √ | ||
13 | 监督类报告任务来源、检验类别应与任务书、抽样单一致。 | √ | ||
14 | 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按GB/T 8170规定,若产品标准有规定的,则按产品标准执行。数据位数应与技术要求的位数一致,数据临界时采用全数值表示。 | √ | ||
15 | 检验结果报“未检出”时,应在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注明相应标准规定的检出限或定量限或测定低限,加括号注明。 | √ | ||
16 | 检验报告上不得有抽样单及原始记录未包含的内容。 | √ | ||
17 | 检验报告更改后应按规定要求内容装订,更改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应齐全。 | √ | ||
18 | 不得超出检验资质能力范围使用CMA标志出具检验报告。 | √ | ||
19 | 检验报告应正确使用CMA标志,证书编号必须在有效期内。 | √ | ||
20 | 报告发出后发现有错误需要更改的报告,应按相应的程序文件要求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报质量保障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 √ | ||
21 | 有分包项目的报告,应在报告中注明分包检测方及所分包项目。 | √ | ||
22 | 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之事项,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相关证明材料应随原始记录存档。 | √ | ||
四 | 其他情况 | |||
1 | 检验报告有实质性错误,造成恶劣影响 | √ | ||
2 | 当发生该“检验工作质量要求与缺陷类别界定”中未提及到的违反相关规定等问题时,根据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和后果,缺陷类别达重缺陷及以上的,由市局界定。 |
注:缺陷类别轻,单份报告-2分;缺陷类别重,单份报告-10分;缺陷类别严重,单份报告-50分。
报告考核机构:
报告考核人员签字:
考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