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15:28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19〕674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

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及以后)。其中,无建筑区划红线的,以燃气调压设备进气口为界;燃气计量表设置于户外的,安装费包含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燃气计量表设置于居民家庭户内的,安装费包含燃气计量表出口的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

二、调整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城镇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别墅,下同)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200元/户,同时取消地下共用低压管延长米收费。新建商品住房统一安装燃气采暖等设施,需增容管道且燃气表额定容量超过2.5m³/h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城镇老旧居民住房(不含别墅,下同)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调整为700元/户。符合“两气”转换条件的,按《关于实施“两气”转换的批复》(宁公用字〔99〕352号)规定执行,但不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放开城镇别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工程决算协商确定。

三、明确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政策

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按照所在区政府、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共同承担的原则,由各有关区政府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资金筹措方案,并明确农村居民用户的具体范围。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0元/户。

四、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以下费用:

一是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

二是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

三是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计量表资产的设施维修维护、表具更换等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费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城镇新建商品住房和已通气点火的老旧居民住房、别墅,仍按调整前收费政策执行。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