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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55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没有两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房产也应纳入消防、环保审批许可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1-27 09:5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单晓燕等委员:

您们好!您们提出的关于没有两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房产也应纳入消防、环保审批许可的提案,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房产类项目环评审批规定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通过,2018修正,以下简称《环评法》)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二)现行《名录》于202111日实施。根据《名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主体工程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此处的环境敏感区指:

1.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1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3. 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产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要求

(一)如历史遗留问题房产项目建设时间早于《条例》和《环评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且该项目建成以来主体工程没有改、扩建,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二)如历史遗留问题房产项目在《条例》和《环评法》实施后建设,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根据《名录》规定,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涉及环境敏感区,应在符合环境敏感区管理管控要求下,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三)利用现有房产建设其他项目,应按照《名录》要求对该项目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我局将不断落实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此复!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南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