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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峻峰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土地确权办证,推动国企参与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完成历史登记数据整合汇交,进一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2021年2月,省自然资源厅选定我市浦口区为省级试点之一,先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汇交工作。2021年8月,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抓紧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办发〔2021〕97号),要求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我市总结浦口区试点经验做法,印发工作方案,各区扎实推进,完成了全市7.1万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省级汇交(其中:江宁区2.5万宗)任务。当前,已常态化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成果应用于土地征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管理条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须依法依规开展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即;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即;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在完善相关手续材料前提下,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符合办理的项目,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办理。
三、积极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方面的法定依据。自2020年起,我局积极指导相关街道按需开展;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截至2022年,江宁区已开展79个村(社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经梳理,建议中提及的溪田田园综合体、云水涧文化展示中心项目分别位于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和谷里街道亲见村,项目所在村庄规划均已获得区政府批复;龙乡双范精品民宿村项目位于横溪街道西阳社区,目前村庄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黄龙岘茶文化小镇、钱家渡特色田园乡村分别位于江宁街道牌坊社区和湖熟街道和平社区,目前村庄规划均已形成初步成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已将具备办理手续条件的相关项目纳入村庄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创造完善手续的条件。
四、推进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供地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对于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申请以拨用方式供地。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我市目前有两条供地路径:对于列入部、省级试点的高淳区和溧水区,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自然资源部最新要求,不能将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对于其他非试点地区,可以依据《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试行)》(宁规划资源规〔2022〕1号)政策,对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要求的项目,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由新的企业法人向规划资源分局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提前谋划试点工作,我局会同江宁区政府对全区拟入市地块进行摸底,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了初步排查;召开相关座谈会,听取了有意向街道、园区、社区,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启动全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准备工作,目前基准地价为上报待批阶段。
五、推动盘活农村闲置资产
一是盘活农村闲置资产。2019年,为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增强乡村振兴新动能,市农业农村局和我局联合出台《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农政改〔2019〕3号)。政策从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空间、加强集体建设用地高效利用、稳慎推进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推动农村土地资产化、持续提升耕地质量效益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举措,明确以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为突破口,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并在此过程中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大力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22年,我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试行)》,通知中拓展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方式,分类保障需求,特别对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通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并对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手续完善以及不动产登记做了具体规定。
三是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2021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并指导江宁区制定《南京江宁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江宁委农办〔2022〕4号)。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返乡创业人员、工商企业等主体,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结合村企合作、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我市积极探索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六、下一步打算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我局将继续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坚持需求导向,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指导和服务,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进一步加强全市村庄规划管理,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更好地服务乡村地区有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二)积极谋划申请试点,争取下一批次纳入试点范围
积极总结溧水、高淳入市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地区试点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研究入市范围、入市主体、入市方式以及部门职责等主要工作机制,为江宁区申请纳入试点夯实基础。在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下,争取尽快申请纳入试点,开拓以入市形式办理区属国资平台农村资产的用地路径。
(三)盘活农村资产,持续推进闲置农房高效利用
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鼓励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允许城镇居民、社会资本通过租赁等方式租住农房或开展经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06月2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