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发改收管字﹝2019﹞289号
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家庭对教育多样化需求,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分类分档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分为2类(普通班和高中特色课程班)3档,每类每档制定最高收费标准(附件1)。
(一)普通班。小学、初中:一档不超过2.8万元/生.学期,二档不超过1.9万元/生.学期,三档不超过1万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3万元/生.学期。
(二)高中特色课程班。不超过5万元/生.学期。
二、分类分档
(一)民办中小学根据教学管理、社会认可度、收费规范、生源地经济状况、投诉举报等因素提出分类分档申请,填写《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新办学校3年内(含3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班原则上不得申请一档收费。
(二)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提出分类分档意见,市发改委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3年内要保持稳定。
三、相关要求
(一)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在校就读的小学、初中、高中生在原学段仍执行原收费标准,201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插班生按新收费标准收取。
(二)民办中小学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监管,督促民办中小学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四)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违规收费、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学校,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并通过媒体曝光,学校有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以往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宁价费〔2016〕85号、宁价费〔2016〕190号文件废止。
附件:1.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2.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2019年5月22日
附件1
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收费分档 | 普通班最高收费标准 (万元/生.学期) | 特色课程班最高收费标准 (万元/生.学期) | |
小学、初中 | 高中 | 高中 | |
一档 | 2.8 | 3 | 5 |
二档 | 1.9 | ||
三档 | 1 |
附件2
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
学校基本情况 | |||||||||
学校名称 (盖章) | 办学许可证号 | 开办时间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 |||||||||
收费项目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
学费 | 普通班 | ( )档收费 | |||||||
特色课程班 | |||||||||
教育部门 分档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发改部门 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
备注:1.备案表一式三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以及民办中小学各保存一份;
2.新办学校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开设高中特色课程班的学校需提供教学计划等;
4.民办中小学需在官网、缴费场所、招生宣传公告等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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