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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2 16:4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发改收管字﹝2019﹞289号

    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家庭对教育多样化需求,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分类分档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分为2类(普通班和高中特色课程班)3档,每类每档制定最高收费标准(附件1)。

    (一)普通班。小学、初中:一档不超过2.8万元/生.学期,二档不超过1.9万元/生.学期,三档不超过1万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3万元/生.学期。

    (二)高中特色课程班。不超过5万元/生.学期。

    二、分类分档

    (一)民办中小学根据教学管理、社会认可度、收费规范、生源地经济状况、投诉举报等因素提出分类分档申请,填写《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新办学校3年内(含3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班原则上不得申请一档收费。

    (二)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提出分类分档意见,市发改委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3年内要保持稳定。

    三、相关要求

    (一)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在校就读的小学、初中、高中生在原学段仍执行原收费标准,201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插班生按新收费标准收取。

    (二)民办中小学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监管,督促民办中小学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四)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违规收费、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学校,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并通过媒体曝光,学校有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以往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宁价费〔2016〕85号、宁价费〔2016〕190号文件废止。


    附件:1.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2.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2019年5月22日

    附件1

    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收费分档

    普通班最高收费标准

    (万元/生.学期)

    特色课程班最高收费标准

    (万元/生.学期)

    小学、初中

    高中

    高中

    一档

    2.8

    3

    5

    二档

    1.9

    三档

    1

    附件2

    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开办时间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收费项目

    小学

    初中

    高中

    学费

    普通班

    (   )档收费




    特色课程班


    教育部门

    分档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发改部门

    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备注:1.备案表一式三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以及民办中小学各保存一份;

       2.新办学校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开设高中特色课程班的学校需提供教学计划等;

       4.民办中小学需在官网、缴费场所、招生宣传公告等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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