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体发〔2019〕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18号)文件有关精神,继续培育、打造本地精品体育赛事品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提升南京城市影响力的优质体育赛事,进一步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办法(试行)》(宁体发〔2018〕44号)文件即行废止。
南京市体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4日
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积极培育、打造本地精品体育赛事品牌,进一步带动体育产业发展,提升南京的城市形象和影响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1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赛事资助专项资金在体育产业引导资金和体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
(一)本市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以及体育传统品牌赛事。
(二)本市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市创办的具有自主品牌和行业认可的赛事规则、办赛标准的单项体育赛事。
以省、市、区级公共财政为主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赛事项目不属此办法资助范围。
第四条 对体育赛事的资助原则上采取赛后资助的方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精品赛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体育局共同制定赛事资助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二)负责资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审核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四)参与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做好年度支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五)负责核查项目重复资助情况,监督资助专项资金政策执行及管理情况;
(六)会同市体育局组织开展资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级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年度资助项目经费预算;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赛事扶持政策;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单位申报等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对当年拟支持项目对外公示、协助下达经费等;
(六)组织开展项目监督、协助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管;
(七)组织第三方项目绩效评价,配合政府审计等部门涉及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辖区内赛事资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单位申报;
(二)按照管理办法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确定推荐名单;
(三)负责协调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配合上级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受资助单位的权力义务包括:
(一)按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出资助申请;
(二)做好赛事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三)规范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项目支出应单列会计核算;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对资助赛事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
(五)对受资助赛事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第三方综合评估,赛事评估报告作为再次申请资助的必要条件;
(六)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对受资助单位在本地举办体育赛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相应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体育赛事资助的标准为:
(一)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A类等级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每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二)在本市举办国际性B类等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包括分站赛、资格赛、积分赛等,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每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资助;
(三)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C类或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当年(届)办赛费用最低不少于150万元,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每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四)在本市连续举办超过3届(含)的具有本地自主品牌,且参赛人数多、组织规范专业、业内影响力大的体育单项赛事项目(不含青少年考/升各类项目段/位/级/证等比赛),当年(届)办赛费用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每届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资助。
赛事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相应标准认定,全国性赛事应列入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年度办赛计划,并得到主办单位批复或授权。相邻2届赛事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个年度。
专项资金对体育赛事的资助额度控制在该赛事实际投入费用(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的30%以内。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个赛事项目。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资助资金实行赛事项目申报制度。申报资助资金的办赛单位和赛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赛事项目申报主体须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一个赛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多个单位参与办赛的,申报主体单位应提供与其他参与单位之间认定公证资料;
(三)赛事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申报的体育赛事项目符合南京市城市发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体育产业发展特点与需要;
(五)年度申报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完成办赛、结算工作;
(六)当年度资助赛事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赛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资助资金不予申报:
(一)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要是工商、税务、法院方面的失信);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
(三)申报主体与实际办赛主体不一致;
(四)赛事举办场地超出南京市域范围;
(五)本地自主品牌赛事项目未面向社会公开报名;
(六)办赛经费支出及收入未单独列账核算的;
(七)赛事项目因组织管理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资助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优先资助高级别体育赛事。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每年下半年公开发布体育赛事资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明确申报截止日期和拟资助赛事的时限范围。申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申报表》;
(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需提供赛事详细策划或组织方案,经费预算、决算,主办单位审核意见和赛事总结;
(四)市体育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单位注册地区体育部门,区体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单位资质、赛事项目真实性、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并确定本区推荐项目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至市体育局。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单位送信用平台核查有无征信问题。审查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资料不全的允许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一次性补充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对初审合格的体育赛事项目,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确定入围考察项目。评审包含下列内容:
(一)赛事等级和规模;
(二)赛事的影响力及发展前景;
(三)赛事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赛事承办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五)赛事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包含赛事、产业、财务管理等类别的专家。
第十八条 对入围的考察项目,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现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地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吻合程度;
(二)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赛事运营团队的专业水平,行业地位等);
(三)申请单位的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第十九条 在组织现场考察的同时,市体育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以相关评审报告、审计、现场考察为依据,结合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提出体育赛事资助计划。资助计划包括受资助单位名单及资助金额等意见。资助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申报资助的金额。
市政府同意引进的精品体育赛事,由市体育局按照所签署合同约定的资助金额,直接纳入资助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拟资助单位及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体育局受理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立即取消受资助资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体育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助计划,列入下一年度赛事资助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与受资助单位签约,下拨经费。
第五章 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体育赛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办赛单位以下支出:
(一)继续举办体育赛事过程中相应支出;
(二)偿还因举办所申报体育赛事产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等债务;
(三)其他对本市发展体育赛事经济有拉动关联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每3年组织专家或社会机构,对获得过资助的赛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人再次申报本市其他体育产业引导和资助专项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以及经审计资助资金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申报资助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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