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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工作
溧水县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发布日期:2008-07-25] [字号:] [关闭窗口]
 

  近日,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溧劳社[2008]31号),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县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为1.1436。

  据了解,此调整系数是根据上年度该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来计算的,该县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比2006年度上涨19.48%,使得该县的定期待遇调整系数及待遇待遇调整标准要高于南京市市区。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1、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且仍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2、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94元;二级每月增加183元;三级每月增加173元;四级每月增加162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五级每月增加146元;六级每月增加138元。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08元、86元、65元。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8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

  目前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已经认真做好了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将增发的工伤定期待遇在8月份发放到位。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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