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完善节能减排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为:一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将原先制发的《南京市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并修订为《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是将节能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范围,从原先只对内资工业企业进行补助,扩展为对全市所有企业和单位(含外资企业、相关部省属企业等)进行补助,重点支持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三是将节能改造项目的补助对象及金额,由原先的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修改为项目节能量,并根据节能量大小实施不同金额的补助,改变过去单纯以项目投资额大小进行补助的做法;四是补助项目的确定,将增加专家评审环节,以提高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五是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由原先一次性全额拨付,修改为先预拨补助资金的60%,待项目竣工并经核定达到预期节能效果后,再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对达不到预期节能效果的项目,不能获得剩余的补助资金甚至于要退出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六是建立健全全市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以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相关部门及重点用能单位完成全市建设节约型城市目标任务的考核和奖励,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南京市财政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