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安置补助人员名单产生上,实行集体讨论和公示制度。要求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由村委会按规定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审核,报区政府确定后,由村委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二是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上,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在集体内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财务收支状况。三是在人员、土地和耕地增减上,建立统计台账制度。国土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四是在农民征地房屋拆迁上,建立申报和公示制度、裁决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拆迁人须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国土部门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告。拆迁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拆迁工作。五是在被征地农民信访接待上,市、区、街道三级必须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发现辖区内的征地矛盾,提前做好处置有关问题的预案,将各类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