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人大   市政协
 
用户名:
密码:
手机版  |  简体  |  繁体  |  ENGLISH  |  纯文字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多云 17℃~28℃  
全站检索:
站内搜索
便民提醒  |  交通资讯  |  都市生活报告  |  水电气  |  实用信息查询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生活 > 便民提醒
 
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发布日期: 2012-02-07 ] [字号:] [关闭窗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信息来源: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推荐 ] [ 纠错 ] [ 返回顶部 ]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 法律申明 | 旧版回顾 | 子网站排行 | 政府互联网站工作平台

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70108号
运行管理: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