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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有望获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08-07-25] [字号:] [关闭窗口]
 

  劳动者遭遇车祸或其他人身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今后有望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这是昨天召开的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上透露的消息。

 

  据了解,劳动者因工遭遇第三人侵权并造成伤害时,依据民法可要求民事赔偿,依据劳动法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其中不少赔偿项目是相同的。目前,相关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劳动仲裁部门遇到这类案件时缺乏明确的裁决依据。据悉,其他城市采用的原则也各不同,有“选择一种赔偿”的,也有“双重赔偿”、“补差赔偿”等。

  

  昨天工作会上,市劳动部门《关于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讨论稿中,有包括支持“工伤双重赔偿”的内容。根据该讨论稿,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已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赔偿的,仍可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赔付。但该双重赔偿是有限制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确实已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获得实际赔付的部分(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等),而劳动者未实际支出的,不裁决用人单位再重复承担。据介绍,如果该讨论稿获得通过,劳动者可据此争取更多权益。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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