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回应 > 统一咨询平台 > 回复选登
南京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成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来信内容来信时间:2025-02-11 10:00
南京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成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复内容回复时间:2025-02-11 10:35
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二)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等的不当行为;(三)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答复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