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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南京市职工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需要予以补足吗?
答:根据《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7号),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