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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区是否可以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权?
答: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业主自治事宜,建议在街道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