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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医发〔2021〕17号)文件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经参保人员本人授权后,可共济给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需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