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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规〔2014〕3号)相关规定,2015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苏人社发〔2013〕363号文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