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2、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公办幼儿园。
3、经批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4、民办幼儿园按报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
5、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在我市幼儿园(含民办)就学的费用,按宁教财[2009]16号文件规定,实行“助学券”制度。幼儿园按该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减去“一般园” 保育教育费每月220元的标准收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包括:①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②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③特困职工家庭子女;④孤、残幼儿;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⑥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