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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南京市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市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政务信息公开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依法行政、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以规范政府职责,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基本要求,促进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基本原则: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原则,并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在行使其获取政务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一般不得收费,只能收取预先经物价部门核准标准的检索、复制、印刷等成本费用。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关于公开范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通称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各级行政机关派出、委托的组织。

   (二)关于公开内容。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国家秘密、正在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需要预公开的事项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外,凡是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有关信息,行政机关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  1、决策方面: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政府的机构及职能设置,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2、财政方面: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等;

   3、人事方面: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等;

   4、行政行为方面: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内容、依据和理由、程序、时限、救济途径等。

   行政机关在公开以上内容的同时,可以根据各自工作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研究确定公开的具体内容。

   对于一些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特定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只有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公开。

   (三)关于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该信息的内容、性质、特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1、加快建设和完善统一的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府系统各子网站,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公开;

   2、公开发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等专刊、印发《办事指南》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予以公开;

   3、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查阅、知晓的形式。

   实行预公开制度。凡政府发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涉及个人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由批准决定部门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四)关于公开的时间。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特点和要求,实行日常性工作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网上公开的,对有关内容必须及时更新,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方便公众查询。

  三、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扩大公众对市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部分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活动,邀请媒体记者旁听和参加。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计划、不定期地举行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加强市政府负责人与公开权利人之间的交流,引导舆论,接受监督。

   (二)建立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区县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按程序地向媒体通报本单位贯彻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重要决策的情况和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的处理情况,发布与市民有直接关系的政策措施。新闻发言人代表本单位对所发布新闻及其准确性负责。

   (三)发挥政务信息公开在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主流信息渠道的权威作用。加快建立完备的、可以迅速启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扎口负责有关信息和新闻报道,确保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信息,报道有关事故情况,以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保障社会稳定。

   (四)推广设立行政领导电子信箱。政府系统各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办理好市长电子信箱批转办理的电子函件。各区县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以个人公职身份在网上设立向社会公开的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和批评。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宜,应当及时公开或个别予以处理和回复;属上级政府职责范围的事宜,须上报市政府请示处置意见。
   四、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规定,明确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政府办公厅(室)、人事、法制、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要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各区县政府要抓好所属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工作,认真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机制。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应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政府监督信箱等各种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考核评议和奖惩。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结合群众评议机关活动以及行政效能监察、执法检查、行风政风评议等工作,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评议考核机关作风和效能的内容之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对不按照意见的要求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的部门、组织,市政府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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